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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以下胚胎与女性生殖自由孰重?

报载卫生署有意将「优生保健法」更名为「母子保健法」。我们认为「母子保健法」的名称,仍是歧视不选择当「母」,而选择终止怀孕的女性,因此不如采用「生育保健法」名称。同时,我们更要呼吁这次修法应更加落实保障女性终止怀孕的权利,尤其应取消干扰女性自主的「配偶同意条款」。 

在历次优生保健法修改的讨论中,反堕胎人士强调胎儿的生命权。对此,我们认为终止怀孕不等同于谋杀生命。现行法律规定的人工流产,只限于怀孕二十四周以内的个案。换句话说,六个月以上的胎儿,因为在人类医疗史上已经有脱离母体而可以存活的案例,除非妊娠状态严重影响孕妇生命安危和健康,否则并不在堕胎权的诉求范围内。更重要的一项数字是,根据美国实务上统计指出,百分之九十五的人工流产,都是在怀孕前三个月内就施行。所以很明显的,我们的争议重点在于,三个月以下的胚胎与女性的生殖自由孰重?若在违反一个女人自主意愿的状态下强迫其持续怀孕状态,与性侵害何异?我们今天若是知道要谴责几分钟或几十分钟的性侵害行为,怎么能对长达九个月的身体侵害如此容忍?请注意,两者的重点都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违反当事人自主意愿。 

美国女性主义者长期对抗宗教的反堕胎势力,早就指出胚胎的拟人化是一个拜科技之赐的社会建构。在以前,胚胎要等到「胎动」(通常在怀孕三、四个月)之后才被承认是胎儿,胎动之前的人工流产并不会引起争议。新兴生殖科技例如羊膜穿刺或超音波检查等,则让人们可以观察胚胎的发展,加强了将胚胎拟人化的效果,因此反堕胎人士即藉由主张胚胎的人权,来对抗女人的人权。我们并非要完全否定胚胎是生命的雏形,三个月以下的胚胎,应该被视为一种介于人体某部位与完整人类之间的生命型态,而这种生命型态与母体之间具有二合一、一分二的紧密关连。不久前,靖庐大陆女子为了堕胎而刻意摔跤的自虐行为,不正说明了胚胎与母体是息息相关的?不论要终止或持续怀孕,都深深影响母体的健康,因此女人的自主意愿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在法律上不允许女人自主终止怀孕,将造成两种结果,第一是人工流产地下化,造成想终止怀孕女性冒更大生命风险;第二是女性被迫忍受九个月的身心折磨,然后生下一个不被期待的小孩(对这个小孩又公平吗?) 

如果我们肯认终止怀孕权是女性人权的一部份,那么现行优生保健法规定人工流产需征得配偶同意,就等于授权丈夫限制女性的基本人权,最应当列入优生保健法的修法项目之内。前述的靖庐事件中,想要终止怀孕的大陆女子,除了因为正在被拘留期间而无法进行手术之外,更大的障碍在于许多人的已婚身分使她们必须取得配偶的同意才能进行人工流产。她们有些人只是假结婚来台工作,有些人则遭受到台湾丈夫的家庭暴力,当这些女性并非自愿怀孕、更不愿意生下小孩的时候,我们的法律还赋予假丈夫或者施暴丈夫握有堕胎最后同意权,不正等于以国家之力保障他们控制胁迫妻子身体的权力? 

尤其,我们必须考量女人是在何种状态之下怀孕的?并不是所有怀孕的女人都是自愿的。对于非自愿、强迫性的怀孕、或者不希望继续怀孕状态的女人,当然应该保障其终止怀孕的权利。